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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江西世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收到江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西證監局對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張某清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張某清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汪某中、劉某云、胡某國、馮某華、車某根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當事人世龍實業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世龍實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至2020年期間,世龍實業全資子公司世龍供應鏈通過與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虛假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其中: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收入的9.02%,虛增營業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成本的8.65%,導致虛增利潤總額5,731,702.04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09%;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收入的9.34%,虛增營業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成本的8.73%,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1,784,130.95元,占世龍實業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6.62%。上述情形導致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和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銀行賬戶流水、公司文件、財務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世龍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張某清作為世龍實業時任總經理,擔任世龍供應鏈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參與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汪某中作為世龍實業時任副總經理、世龍供應鏈時任總經理,參與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劉某云作為世龍實業時任董事長、董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某國作為世龍實業時任財務總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馮某華作為世龍供應鏈時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參與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車某根作為世龍供應鏈時任財務總監,參與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是世龍實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
張某清提出,一是對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不知情,沒有參與虛假貿易業務。二是現行《證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發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應適用修訂前的證券法。三是掛名世龍供應鏈法定代表人,只在世龍實業領取工資,未在世龍供應鏈領取工資。四是對2019年年度報告的處罰超過時效。請求重新認定參與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的事實,并降低罰款金額。
汪某中提出,一是對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負有領導責任,但對虛假業務的事實并不知情,未參與業務的洽談。二是本案應適用2014年的《證券法》。三是罰款金額過高,不符合收入對等原則。請求從輕處罰。
劉某云提出,一是僅作為2019年時任董事長、董事簽署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且書面確認意見為公司董事會集體決策的結果。二是未參與世龍實業及世龍供應鏈任何經營業務。三是已積極履職盡責,有效防范風險,在正常的履職過程中無法及時有效識別世龍供應鏈相關違法事項。請求免除處罰。
胡某國提出,一是已積極履職盡責,對世龍供應鏈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制止并協助調查。二是未參與世龍供應鏈具體業務,在正常的履職過程中無法有效核查和識別虛假貿易業務。請求免除處罰。
馮某華提出,一是入職世龍供應鏈以來從事的業務為真實貿易,無主觀上的意愿也未從中獲利。二是重新核實虛假貿易金額。三是生活困難。請求減免處罰。
車某根提出,一是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無法知曉業務虛假性,沒有參與虛假貿易業務,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二是本案應適用2014年的《證券法》。三是處罰金額與其收入差額巨大,處罰過重金額過高。請求減免處罰。
經復核,江西證監局認為:
關于張某清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張某清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其作為世龍實業時任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簽署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張某清擔任世龍供應鏈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對涉案虛假貿易業務相關的付款申請進行了審批。第三,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發生在現行《證券法》施行后,應適用現行《證券法》。第四,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本案未超過處罰時效。對其所述的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局對張某清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汪某中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汪某中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其作為世龍實業時任副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簽署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第二,汪某中作為世龍供應鏈時任總經理,對涉案虛假貿易業務相關的付款申請和合同進行了審批。第三,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發生在現行《證券法》施行后,應適用現行《證券法》。對其所述的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局對汪某中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劉某云的陳述申辯意見。劉某云作為世龍實業時任董事長,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雖然2021年3月7日起不再擔任世龍實業董事長,但仍擔任董事職務,世龍供應鏈虛假貿易業務發生在其任董事長期間內。其連續兩年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應當保證其簽署的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對其所述的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局對劉某云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胡某國的陳述申辯意見。胡某國作為世龍實業時任財務總監,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其連續兩年在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中簽字確認,應當保證其簽署的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對其所述的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局對胡某國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馮某華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我局關于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第二,馮某華作為世龍供應鏈時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其行為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綜上,我局對馮某華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車某根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車某根作為世龍供應鏈時任財務總監,擔任世龍實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其行為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第二,世龍實業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發生在現行《證券法》施行后,應適用現行《證券法》。對其所述的其他情節已在量罰時予以考慮。綜上,我局對車某根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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