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個項目沒有三五十個微信群,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干工程的,項目部內部群若干,勞務班組群若干,甲方設計、進度、質量群若干,監理群若干 ,不聽話的班組再單獨拉個群集中火力,遇到單個技術問題也拉個群討論,商務部也來湊個熱鬧。。。總之遇到事情先拉個微信群“壓壓驚”。
手機里一大堆的工作微信群把首頁都排的滿滿當當,隨便點進一個,一整列長長的“收到”“收到”,還得硬著頭皮往上使勁劃拉,看看到底是收到了什么玩意兒。
好不容易休息了,領導興致來了還會來個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所有人 回復
明明是講規程、講流程的工程建設項目,該發文簽收的不發,誤事了就一句話“你翻聊天記錄,我微信群里通知了的”。把自己摘的干干凈凈,還要把下屬批評一頓。
微信群也從了各部門推諉扯皮的“戰場”
為什么下達了禁止指令,事故發生后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呢?明明是分包不聽指揮,該提醒的提醒了,為什么摘不掉責任?
多次事故警示,微信群下達指令導致事故,工作浮于表面,沒有采取實質性措施阻止事故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人失職職責,愛在微信群指點江山的領導,建議看一看下面的事故案例:
12月2日,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6月4日17時左右,位于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學海路路南、大數據產業園北門西側綠化帶內,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4.7萬元。
事故發生過程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許某洋等人到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現場,對開挖段管道上方的綠化帶進行了清理。下午15時左右,程某租用一臺新源牌75型挖掘機開始進行土方開挖施工。
約15時45分,施工員楊某飛在巡查其他點位過程中,路過學海路時發現J-10班組正在使用挖掘機開挖土方溝槽,隨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時,在手機微信群中發了一張挖掘機施工圖片,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吳某進“學海路挖機開挖綠化,挖到管線自己承擔后果”。見未回消息,楊某飛便電話通知吳某進到現場,并制作了《現場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讓其簽字后離開現場。吳某進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見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勞動工具,也離開了現場。
吳某進離開現場后不久,現場又繼續開始施工。基坑(長約4米,寬約2.5米,深約3米)開挖到位后。商某春、許某洋兩人進入基坑內實施換管作業,在更換完第一段管子后,兩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機對基坑進行清理。約16時50分左右,商某春和許某洋兩人繼續進入基坑進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換施工。17時左右,基坑南側突然發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許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直接原因
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盲目施工、冒險作業,施工作業人員在未采取邊坡防護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約3米)中作業,基坑南側土方坍塌,導致事故發生。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程某,女,55歲,立為勞務公司J-10班組負責人,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2.吳某進,男,24歲,分包單位現場協管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安排人員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3.邵某,男,34歲,分包單位安全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參與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未將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組織班組安全活動及施工情況上報中*上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及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陳某為,男,59歲,立為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基坑開挖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蔡某軍,男,46歲,分包單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負責人,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基坑開挖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護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王某芝,男,49歲,分包單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部管理不到位,對公司安全生產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孫某,男,40歲,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能針對項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處理。
5.楊某飛,男,26歲,總包單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施工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單位津業晨公司違規違章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6.李某,男,38歲,總包單位鹽城項目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于某,男,47歲,鹽城水環境公司總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序,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這起事故讓小編想起了上海的一起事故,同樣的基坑坍塌,同樣的事發前在微信群提醒,仍然沒能制止悲劇。
上海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內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發生前幾天,監理和建設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指出有坍塌風險,然后并未做出有效的措施,悲劇還是發生了。據調查報告顯示,項目部經理、現場負責人和監理均被追究刑責。
12月25日15時24分,監理單位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馮某洋在名稱為“18–03地塊安全、質量”的微信群中發布5號樓北邊邊坡的照片和“上下邊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處理嗎”的信息。
12月27日9時4分,總包單位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陳某駿在名稱為“七寶萬*項目組群”的微信群中發布照片和“鋼筋棚南側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風險”的信息。9時10分,又發布照片和“基坑底部還有施工人員,需立即撤離人員采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時5分,安全監理馮某洋在“18–03地塊安全、質量”微信群內發布照片和文字信息“這個邊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證措施嗎,一直在說,沒人回答嗎”。12時41分,又發出“5號樓暫時不挖土,先把臨邊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總包單位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童某龍向項目經理顧某祥指出存在坍塌風險,并同聚聯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某堂3人到現場查看情況。顧某祥安排人員移走部分堆放的鋼筋、木方等材料。但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沒有封閉作業現場。
12月28日13時18分,建設單位人員顧某在名稱為“18–03萬*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對總包單位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湯某鋒講“結合早上幾張照片,現場幾處底板工作面臨坡處,控制好邊土高度、放坡、警戒線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時27分,湯某鋒回復“收到”。
事故處理:
項目部經理、現場負責人和監理均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總包單位
- 顧某祥,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工程師、安全員等17人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專業分包單位
- 張某堂,18–03地塊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技術員、安全員等5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3:勞務分包單位
- 對項目部磚瓦工班組長等4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4:監理單位
- 馮某洋,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監理工程師等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
2021年3月,住建部再追責《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坍塌較大事故》:
- 項目總監戴某東。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 監理單位。當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責令停業整頓60日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自2021年3月5日開始執行。
2020年4月,住建部已對此事故追責:
- 項目經理顧某祥。吊銷建筑工程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附鹽城原文:
附鹽城原文:
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
(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6·4”
一般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6月4日17時左右,位于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學海路路南、大數據產業園北門西側綠化帶內,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4.7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應急局會同市公安局、總工會、住建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監委派員參加,并聘請建筑行業技術專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查勘事故現場、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根據專家鑒定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鹽城中*上航水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水環境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夏勇,注冊資本74796.57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鹽城市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89號,經營范圍為環境、市政、水利、交通行業投資及相關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維護服務等。
2.施工單位:中*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上航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霍勝勇,注冊資本160606.3549萬元,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一路13號,經營范圍包括港口與航道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公路建設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滬)JZ安許證字〔2016〕010023,有效期至2022年7月24日。該項目經理李康,安全總監羅德泉。
3.分包單位:江蘇津業晨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業晨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林芝,注冊資本1000萬元,住所溧陽市別橋鎮姜家路6號,經營范圍為環境科技領域內技術開發,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基礎工程等施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9〕003715,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該項目負責人蔡寧軍,安全員邵杰,現場協管員吳文進。
4.勞務分包單位:鹽城市立為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為勞務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陳立為,注冊資本100萬元整,住所鹽城市鹽南高新區新都街道辦事處民富村依云小鎮商城6幢105室,經營范圍為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建筑勞務分包一般項目、勞務服務、防洪除澇設施管理、水污染治理。
5.監理單位:江蘇偉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薛青,注冊資本3000萬元整,住所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人民南路1號華邦東廈2幢1606-1607室,經營范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監理、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建設工程項目咨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孫偉,專業監理工程師洪躍。
(二)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工程建設情況
1.工程總體概況
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環境工程、水生態工程、水景觀工程及智慧水務等工程,系我市近年來持續推進的重大民生實事工程。該項目采用PPP模式建設運行,項目社會資本投資方包括中*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水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鹽城市住建局負責對PPP項目進行監管,負責向市財政申請可行性缺口補助,配合項目公司協調三通一平及管線遷移,協調政府各方關系,為項目公司、項目部建設運營提供支持,協助項目公司、項目部辦理項目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鹽城水環境公司負責該項目合作期內的施工圖設計、融資、建設及運營維護等工作,履行必要的報建手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日常考核。
該項目于2017年啟動前期工作,2019年8月15日正式施工建設,施工共劃分為五個標段,此次事故發生在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污水管道維修工程,屬于該項目Ⅱ標段。
2.Ⅱ標段工程發包情況
2019年8月,鹽城水環境公司與中*上航公司簽訂《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由中*上航公司負責實施第Ⅲ防洪區118條河道綜合治理工程(含清淤、截污、駁岸及水生態工程,污水管道檢測、修復、新建,新建污水泵站、調蓄池、護岸等),合同工期為1000天。
2020年6月,中*上航公司與津業晨公司簽訂《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管網非開挖修復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將Ⅱ標段管網非開挖修復工程,委托津業晨公司負責施工。
2021年3月1日,津業晨公司與立成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標段管道非開挖修復工程勞務分包給立成勞務公司,合同約定裂管置換施工所需的人工、機械、水電等均由立成勞務公司負責。
立成勞務公司根據完成的工作量與施工班組結算相關費用,每天一個工作量按照500元計算。此次,發生事故為該公司J-10班組,班組負責人程英。程英具體負責人員組織、機械設備等。
2019年3月13日,鹽城市住建局、鹽城水環境公司與偉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托其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項目城南片區進行監理服務。
3.事故工程項目建設情況
發生事故的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污水管道維修工程,總長度0.9公里,其中:污水管道開挖修復205米;裂管法換管整體修復366米;CIPP、FIPP、CIPP-UV等整體修復355米;磚砌檢查井21座。事故發生地位于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段,該處原設計采用裂管法整段換管施工,經前期污水管網檢測發現此段原有管道已嚴重變形,需要采取開挖方式更換管道。
2021年6月4日上午,在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污水管道開挖施工前,津業晨公司項目安全員邵杰,在施工現場對J-10班組商保春、許小洋、張紅亮、徐志明等人組織召開了班前會,進行了例行安全教育,但沒有將此段開工的情況上報中*上航公司項目部。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污水管道維修工程開工情況,項目監理方偉業管理公司、監管部門鹽城市住建局均未被告知。
4.施工手續辦理情況
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因涉及點多面廣,鹽城水環境公司采取分批、分標段辦理相關手續方式推進。事故發生時,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污水管道維修工程,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6月3日,津業晨公司現場協管員吳文進聯系勞務公司J-10班組負責人程英,并根據施工圖設計現場確定需要局部開挖換管施工點位,讓其組織施工。立成勞務公司陳立為與程英商定,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W68管道局部開挖換管施工需5個工作量,共計2500元。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英安排商保春、許小洋、張紅亮、徐連等人到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現場,對開挖段管道上方的綠化帶進行了清理。下午15時左右,程英租用一臺新源牌75型挖掘機開始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支付車主、駕駛員茆富城費用700元。約15時45分,中*上航公司施工員楊亞飛在巡查其他點位過程中,路過學海路時發現J-10班組正在使用挖掘機開挖土方溝槽,隨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時,在手機微信“津業晨內外業交流群”中發了一張挖掘機施工圖片,并提醒津業晨公司邵杰和吳文進“學海路挖機開挖綠化,挖到管線自己承擔后果”。見未回消息,楊亞飛便電話通知吳文進到現場,并制作了《現場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讓其簽字后離開現場。吳文進要求程英停止施工,見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勞動工具,也離開了現場。
吳文進離開現場后不久,現場又繼續開始施工。基坑(長約4米,寬約2.5米,深約3米)開挖到位后。商保春、許小洋兩人進入基坑內實施換管作業,在更換完第一段管子后,兩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機對基坑進行清理。約16時50分左右,商保春和許小洋兩人繼續進入基坑進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換施工。17時左右,基坑南側突然發生土方坍塌。商保春完全被土掩埋,許小洋被土埋到腰部。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開展救援,并撥打“120”電話,將傷者商保春送至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南院急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立為勞務公司組織開展善后處理,于2021年6月5日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處理工作結束。
(三)事故信息報送情況
2021年6月4日17時左右,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分局接到該起事故報警信息。2021年6月5日,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分局發函至鹽南高新區應急局,請該局對事故進行認定。同日,鹽南高新區應急局發函給該項目主管單位鹽城市住建局和項目實施單位鹽城水環境公司,要求他們報送事發詳情。2021年6月9日,鹽城水環境公司向鹽南高新區應急管理局報送事故情況,收到信息后,鹽南高新區應急管理局立即在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報送事故相關信息。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商保春,男,54歲,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6703304677,住址: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潘黃街道先鋒村七組9號,生前系立為勞務公司勞務人員。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34.7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盲目施工、冒險作業,施工作業人員在未采取邊坡防護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約3米)中作業,基坑南側土方坍塌,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立為勞務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組織基坑開挖;未嚴格執行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止施工指令,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津業晨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對基坑開挖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護;未嚴格執行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中*上航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行為,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一定原因。
4.偉業管理公司項目監理部履行職責不到位。未針對項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
5.鹽城水環境公司未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序,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部門及單位履職情況
市住建局負責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由鹽城市建筑工程管理處組織實施。該項目建設以來,鹽城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定期組織對水環境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抽查,截止目前,共發現安全隱患252條,發出整改通知單41份,停工通知單4份,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定期進行了通報,并要求相關單位舉一反三,排查整改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但經調查,市住建局對該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進行施工的問題監督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程某,女,55歲,立為勞務公司J-10班組負責人,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2.吳某進,男,24歲,津業晨公司現場協管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安排人員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3.邵某,男,34歲,津業晨公司安全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參與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未將學海路(西環路-東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組織班組安全活動及施工情況上報中*上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及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陳某為,男,59歲,立為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基坑開挖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蔡某軍,男,46歲,津業晨公司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負責人,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基坑開挖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護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王某芝,男,49歲,津業晨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部管理不到位,對公司安全生產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孫某,男,40歲,偉業管理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能針對項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處理。
5.楊某飛,男,26歲,中*上航公司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施工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單位津業晨公司違規違章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6.李某,男,38歲,中*上航公司鹽城項目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于某,男,47歲,鹽城水環境公司總經理,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序,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建議黨政紀處理人員
對有關單位公職人員履職不到位等問題線索,已移送鹽城市紀委監委,由鹽城市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四)事故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立為勞務公司。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組織基坑開挖;未嚴格執行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止施工指令,對這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津業晨公司。對基坑開挖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指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護;未嚴格執行總承包單位下發的停工指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中*上航公司。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偉業管理公司。對該項目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未能針對項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處理。
5.鹽城水環境公司。未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序,未取得施工許可先行組織施工,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建議責成該公司向市住建局作書面檢查。
(五)建議給予問責處理的單位
市住建局。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施工許可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責成市住建局向鹽城市人民政府作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津業晨公司要嚴格規范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落實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嚴禁對施工項目“以包代管”、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中*上航公司要加強安全管理,加強對分包單位指導、管理,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偉業管理公司要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承包企業資質和施工方案,對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鹽城水環境公司要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依法履行建設單位職責,協調、督促各參建單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企業要組織檢查、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落實到位。各施工企業要嚴格技術管理,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制度,現場施工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作業。
3.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市住建局要進一步加強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序,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積極推進智慧工地建設,強化施工現場過程監管,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監管水平。要深入開展建筑行業“打非治違”行動,嚴厲打擊未批先建、違法分包等行為。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要迅速查處,嚴厲打擊,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鹽都區、亭湖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等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的安全監管,保障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鹽城市人民政府“6·4”事故調查組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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